華僑這個環球獨一無二的名詞,其實是由满州大清皇朝開始正式使用的。創造這個名詞的是旅居日本橫濱的清國商人;1898年(光緒二十四年),他們為了教育子女,在當地創設了「華僑學校」。1909年(宣統元年),憲政編查館咨行各省華僑參議員議事辦法文,準備立憲,酌選華僑參議員名額。「華僑」,顧名思義,就是僑居外地,心繫神州故土的華人。
華人移居國海外,歷史上可追溯至商周時代。自秦漢以來,由於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社會、家庭及個人種種因素,華夏兒女離鄉背井遷移異域者,不斷增加,謀生創業,血淚交流,艱苦奮鬥,成就驕人。華僑對於僑居地域,對於華夏母體,無論在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社會各方面,都有卓越偉大的成就和貢獻,舉世無雙。
二次大戰結朿,神州變色,原來單純、統一的華僑一詞,亦隨之分解成三個名稱,而且有著不同的意義:「華僑」,是指保有中國國籍的海外中國人;「華人」,是指取得外國國籍的華夏兒女;華裔,是指華人在外國所生的子女。所以,如果您以華僑自居,您就是僑居國外的中國人。三個名稱,基本上都殖根於血緣關係,應該根據個別實際情況,加以區分,或者統稱之為海外華人(Overseas Chinese)較為妥當。
海外華人這個取代華僑的名詞,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有著不同的認知:她代表著來自很眾多不同國家的公民,如於東南亞的印尼、泰國、馬來西亞,北美洲的加拿大、美國,歐洲的英國、法國、德國等地出生的華人後代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華僑定義為:尚未加入外籍的中國公民,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,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,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;或尚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公民,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(含5年)合法居留資格,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,視為華僑。華僑的範疇不包括因公務出國、公派或自費留學生、外派勞務人員。華僑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,仍然受到中國法律保護。
中華民國則將華僑全部歸類為僑居於臺灣地區、大陸地區、香港、澳門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,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或華裔證明文件。
您是華僑還是海外華人呢?